没有借条,只有电话录音,如何维权?

2018-04-10 10:28

 

案情
      当事人俞某找到象山冯律师,称沈某向其借款100000元用于归还贷款,因双方比较熟悉没有办理书面借款手续,款项也是现金直接存入沈某的银行账户,现手里只有一个催讨借款的电话录音,对方既不付利息也不还款,怎么办?冯律师问清情况后当即为俞某制定了诉讼方案,将沈某夫妻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   诉讼请求:1.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 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(自20171218曰起按月利率 0.85%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);2.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事实和理由:20171218日,被告沈某因还贷所需向原告借款 100000元,原告将款项存入沈某在象山某银行的账户,被告沈某未出具借条。后因被告沈某未能获得银行贷款,原告遂与其协商还款事宜,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照月利率0.85%计算,被告口头答应还本付息,但一直未履行。原告认为,被告沈某、叶某系夫妻,而原告归还的贷款系两被告的共同债务,两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。
   被告沈某辩称,借款100000元是事实,但是利息没有达成一致意见,不予认可。另外借款跟其妻子叶某无关。
   被告叶某未到庭,未提出答辩意见,亦未提供证据。
   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录音资料一份,并申请法院调取《个人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》、《共同还款承诺书》、存款凭证各一份,以证明原告诉称的事实。
法院审理认为
   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。原告与被告沈某的借贷关系,双方均予以认可,应予认定。关于利息,根据录音资料记载的内容,原告与被告沈某已达成口头协议,被告沈某曾多次表示愿意支付利息。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,亦应支持。案涉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且用于归还两被告的共同债务,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,由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。
判决
   据此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零五条、第二 百零六条、第二百零七条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》第三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,判决支持原告诉请。
   本案在原有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,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,完善了证据链,获得成功。